一、法国互联网发展政策和管理体制的基本情况
(一)法国互联网发展基本情况
自1998年法国政府提出实现社会信息化行动纲领以来,法国的互联网发展非常迅速。截止到2008年底,法国总人口6430万,互联网用户数超过3290万,上网人数超过总人口的50%。
在上网人口逐年增长的同时,互联网经济在法国也蓬勃发展。近年来,由于政府推动网络电子商务建设,同时网络电子商务信用和安全程度提高,加之网络公司借助价格优势并改善服务,法国的网上电子商务销售稳步发展。目前,有超过44000家企业利用互联网进行网上销售,超过2200万法国人在网上购物。2008年,法国有200亿欧元的网上销售额,同比增长30%(这一增长率已保持5-6年)。预计法国网上购物销售额将在2009年达到250亿欧元,在2010年达到300亿欧元。
(二)法国对互联网调控与管理的三个阶段
法国对互联网的管理调控经历了三个时期。由最初的“调控”发展到“自动调控”,当前又进入到“共同调控”时期。
在20世纪70年代,即最初的“调控”时期,规范互联网络和发展信息技术完全由政府统管。1978年,法国政府成立了旨在保护公民隐私权的“法国信息与自由委员会”;同年颁布了《信息技术与自由法》;1980年,法国政府制定了《通讯电路计划》;1983年建立起“微网”网络;1986年拟定了规模庞大的《建立信息高速公路计划》;1994年政府批准了电信局局长泰里的《信息高速公路》报告。
随着互联网络的扩大发展和网络用户的迅猛增加,法国政府逐渐认识到,单纯从国家的角度管理和控制互联网已不切合实际,应采取循序渐进和与网络技术开发商、服务商共同协商的做法,要求网络技术开发商和服务商注意对网络的管理和向用户普及网络知识,即提倡“自动调控”。在这种管理政策指导下,法国网商在互联网上先后成立了“法国域名注册协会”、“互联网监护会”和“互联网用户协会”等网络调控机构,另外还新建了一批宣传信息与法律的网站。1996年,法国消费者委员会成立,以督察新的传播通信技术是否符合现行的电信法和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互联网是一个无国界的自由空间,同时也是一个令人担忧的空间,网上出现的问题仅靠某个人、某个机构或某个国家是无法解决的。只有人人参与、多方面共同努力,才有可能将问题化解和把危害或损失降到最低限度。法国政府在即将迈入21世纪之前将这种观点付诸实践,1999年初提出并开始执行“共同调控”的管理政策,并在这种思想指导下拟定了《信息社会法案》。法国的“共同调控”是建立在以政府、网络技术开发商、服务商和用户三方经常不断的协商对话基础上的。为了使“共同调控”真正发挥作用,目前法国成立了一个由个人和政府机构人员组成的常设机构—互联网国家顾问委员会。
(三)《信息社会法案》的要点
法国是一个崇尚民主、自由和人权的国家,《信息社会法案》集中体现了这一点。法国政府对待互联网的态度是:首先是肯定它积极的一面,认为它的存在给人类提供了更大的自由空间,未来有可能使人类过上更加开放和全面参与的民主生活。但互联网在提供给人类自由空间和人权的同时,有可能威胁到人们的隐私权、著作权及个人和国家的安全。要想使互联网真正成为一个自由的空间和充分保护网络用户的权益,需要政府对网络进行规范化管理,网商依法操作和用户在网上自律。2006年6月30日,法国议会参议院和国民议会(下院)同时通过了政府提交的《信息社会法案》。《信息社会法案》是一个综合性法案,涉及到诸多方面,需要各部委通力合作完成。法国几大部委和一些政府机构的负责人分别承担了以下课题:1、法国财经和工业部部长负责拟订《信息社会法案草案》;2、文化部部长特洛曼负责起草《视听法案》;3、法国议会委托保罗议员主持“互联网共同调整规范”课题;4、国务委员阿达斯-勒贝尔负责主持“数字电视和电台”课题;5、工业部长负责完成“发展电子商务”的课题。
法国制定的《信息社会法案》的核心思想是:从法律上明确每个人的权利与责任,保证网上的通信及交易自由和信息传播的安全可靠,努力实现信息社会的民主化。该《法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保障网上通信自由的同时明确每个人的权利与责任。通信自由是互联网的基础,互联网的发展有助于扩大人们在网上的自由度。但自由的前提是要求人人遵纪守法,网商责任明确与规范操作,保证网上提供的内容真实可信。充分保障公民的通信保密权、产权(知识产权)、隐私权、形象权和要求保证安全的权利。文学艺术作品数字化与保护知识产权。法国政府将丰富的国家文化遗产数字化作为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来抓,与此同时补充修订原有的知识产权法,为法国文学艺术在因特网上的广泛传播创造条件。法国文学艺术产权高级委员会将把研究的重点放在“集体创作法”,“有偿创作法”和“合同法”上。新《法案》规定:上网内容必须符合法国的国家文化遗产法、著作权法、国际竞争法和道德标准;明确规定用户复制下载的范围,严格执行著作权法及其相关法规。对互联网上的域名实行规范化管理。规范管理域名是互联网和电子商务发展的条件之一,域名的重要性逐渐显现出来,现已成为企业的商标和品牌,成为国家的财富。法国的域名管理由“法国域名注册协会”负责。该协会制定有《域名管理宪章》,依据知识产权法,特别是商标法对域名实行注册管理。提高电子商务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新《法案》规定:电子商务应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严格执行销售法和合同法,保证服务质量和符合国际商法,提高网上交易的透明度,企业提供的数据资料必须真实可信;承认数码文件的法律价值和承认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实行加密制,公民可以自由地在网上对自己的文件进行加密;制止盗版和网上的剽窃行为、保护知识产权。
(四)实现了通信网、互联网和广电网的“三网融合”
在法国,电信和广播电视彼此是对称开放的,融合发展是主旋律。但是,由于宽带基础设施建设等情况不同,广电和电信企业相互进入效果差距较大。在法国,电信运营商进入广电领域较为成功,但是由于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建设新网络、开发新业务,广电运营商无暇进入电信业务领域。
在“三网融合”方面,目前法国因为拥有5家相互竞争的IPTV服务提供商而在欧盟处于领先地位。到2008年底,超过100万的法国家庭已经开始使用IPTV服务。法国较多电信运营公司均推出集电话、互联网、电视为一体的捆绑式服务(其中最低29.9欧元一个月的服务套餐包括:ADSL上网、电话包月、有线电视等),目前捆绑式服务市场份额呈现日益扩大的趋势。
二、法国互联网发展政策与管理体制的特点
(一)政府致力于推进宽带网络的建设和互联网的应用
法国政府在宽带网络建设和互联网的应用推广等方面发挥了较大的作用。政府在互联网方面的工作目标是使全法公民都能自由地享受和使用互联网。法国各级政府通过发展互联网,促进地区经济发展、企业生产,增加地区吸引力。在法国,各市政府共有2亿欧元的资金用于普及互联网。此外,国家、地区和欧盟还各出一部分资金(欧盟资金支持需要法国政府提供相应的配套资金,欧共体投资额在10%-15%),通过辅设光纤等手段,促使宽带在全法普及。
在加强宽带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法国各级政府部门还通过增加数字公众服务的内容和项目、推动教育机构教学上网等方式,推动互联网的应用普及。在法国朗格多克大区,区、省、市各级政府均集中精力针对企业进行数字化普及,尤其是对特小型企业,以促进企业和地区经济的发展。在法国埃罗省,凡是政府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均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凡是与民生有关的申请,如经济住房申请、失业登记等,均通过互联网登记填写;政府部门5300名公务员均使用互联网。在法国蒙比利埃市,地区政府设立了一个教育计划,即通过因特网进行教学,教会学生使用互联网,同时还建立了120个教学点进行数字化普及教育。
(二)对网络色情处以重罪
1998年6月,法国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关制作、销售、传播民淫秽物品的定罪量刑作了部分修改,从严从重处罚利用网络手段腐蚀青少年的犯罪行为。根据修订后的法律,向未成年人展示淫秽物品者可判5年监禁和7.5万欧元罚款。如果上述行为发生在网上、面对的是身份不确定的未成年受众,量刑加重至7年监禁和10万欧元罚款。而以上述两种方式录制、传播未成年人色情图像者,分别可判3年监禁和4.5万欧元罚款、5年监禁和7.5万欧元罚款。在青少年中,有的人有时会有意无意地参与网络犯罪,为此,司法部和教育部经常提醒家长注意:未成年人犯法,他们的监护人要承担民事甚至刑事责任。
(三)政府采取控制与引导相结合的做法
法国教育部采取控制与引导相结合的做法,在打击网络犯罪的同时,广泛开展网络文明教育,来引导学生、特别是未成年学生提高警惕,防止不良网络内容的侵害。
法国教育部向教育系统推荐使用含有内容过滤功能的服务器,免费提供内容过滤软件,设立专人监控的校园网。2004年至今,所有校园网均安装了过滤软件。教育部与各界广泛合作,组织各类出版人员代表对网站及内容进行筛选过滤,剔除非法和有害内容。
(四)法国政府鼓励利用互联网发展教育事业
法国政府鼓励全社会充分利用互联网资源发展教育事业。法国教育部为此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组织重点院系实现资源共享以建立数字化大学,提高校园、家庭和青少年的上网率,提供培训帮助教师掌握信息技术等。经政府协调,计算机制造商、软件公司、网络服务商、银行和学校将共同推出大学生购买手提电脑的贷款项目,让大学生以每日还贷1欧元的优惠条件拥有手提电脑,充分利用校园网络设备和互联网资源。
(五)学校加强网络管理和网络安全教育
各中小学校响应教育部的倡议,以学生为对象,积极开展网上文明教育活动。在校园网上安装网页浏览自动监控装置,限制学生的上网范围,根据上网人的选项介绍健康有益的材料。从2004年起,法国所有校园网都与两份“黑名单”链接,第一份名单涉及淫秽内容,第二份涉及种族歧视网站。由于对“黑名单”进行了专门处理,学生任意点击进入任何网站,接触不健康内容的危险大大降低。
法国在礼仪与公民教育课中增加网络安全教育的内容,贯彻实施教育部制定的三项行动计划。第一,颁发信息与网络资格证书。该证书为小学生和初中生必须获得的证书,包括学习正确上网的行为规则。取得该证书即表明该生可以在学校独立并正确使用信息与交流技术阅读和制作文件、查找信息和使用短信进行交流。第二,制定并实施良好行为宪章。学校、教师和学生签订网络使用宪章,宪章中的条款纳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通过契约强制当事人恪守各自的权利义务,确定可使用的服务项目和上网条件,正确使用校际信息与交流技术,防止使用网络的潜在危险。第三,普及校际网络实用法律指南。该指南是法国教育部与加拿大蒙特利尔大学公共法研究中心合作研究的成果,对网络使用进行了全面规范,制定了网络行为规则,为教育机构领导和师生提供了上网工具书,解答了他们在网络使用中遇到的各种法律问题,明确了网络信息编辑者的民事与刑事责任。
(六)网络行业推出安全上网工具和服务
网络公司、网站、网络协会和网络从业人员在保护未成年人上网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为此,在2005年9月22日召开的全法家庭大会上,法国总理要求强化网络公司的义务意识,把网络过滤软件普及到每一个网民。2005年11月16日,家庭事务部部长级代表要求网络公司在2006年内向用户推出有效的、便于安装的、廉价的家长监控工具。
在政府的干预下,有关部门陆续与各大网络服务商签订了协议,网络新用户在登记和安装上网设施时,必须确认是否安装免费儿童上网保护软件及其理由,否则不得上网。网络服务商有义务向用户推荐“家长监督器”等儿童上网保护软件。这类软件含有不良网站黑名单,并可阻止未成年网民点击进入名单上的网站。
一些网络公司间建立起横向联系,开发网络安全技术、制作上网限制或保护软件、丰富适用信息内容、深化网络未成年人上网保护主题活动、向学校和家长推广网络安全服务。一些网络公司和软件开发部门在过滤软件方面进行合作,定期试用新软件。消费者协会在法国未成年人网上公布新软件比较结果,以供查询。
(七)电信监管机构与广电监管机构有所融合
在法国,电信和广电的监管机构是分开设立的,实行的是“相对融合监管体制”,即指虽然没有成立统一的监管机构,但是能够在法律和体制框架内对广电和电信有效协调,统筹发展。法国最高视听委员会(CSA)是一个独立的广播电视监管机构,统一管理包括公营、私营,全国和地方电视节目市场,该机构享有政府授予的极大权利,包括从人事提名、经费管理、政策提案、市场监督、监督惩处等。CSA和ARCEP二者的分工不同:在监管范围方面,CSA监管内容,尤其是视听业务的内容,ARCEP监管(网络)容量和管道(频道);在监管职能方面,ARCEP虽然没有对广播电视行业的监管职能,但当在电子通信运营商之间出现网络分歧时,不管这个网络是受监管抑或没有受监管,ARCEP有权进行调解监管。此外,ARCEP在市场竞争监管中,有权对广播电视批发市场进行市场影响力评估,并配合CSA监管(网络)容量、管道以及频率资源。电信监管机构对广播电视的市场监管有所介入,这是当前法国广播电视市场监管方面的一种微妙变化,这种变化是技术发展的结果。技术发展使电信与广电起码在网络概念上趋于一致,同属电子通信网,电信和广电市场界限淡化,多了几分融合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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