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房东或出租人可以在特定情况下收回出租给租户的房屋。然而,法律对这一程序有严格的限制,房东必须遵守一定的通知期限,并提供合理且明确的理由才能终止租赁合同并收回房屋。
收回房屋的三种合法理由
在大多数情况下,房东不能在租约到期前强行收回房屋。但根据法律,有三种情况例外:一是房东或其亲属需要入住,二是房东决定出售房屋,三是存在合法且严重的理由。在房东收回房屋自住或供亲属居住的情况下,亲属的范围仅限于配偶、持续同居至少一年的伴侣、登记的伴侣(PACS),以及直系亲属(父母或子女)。因此,房东不能以将房屋提供给朋友居住为由收回房屋。
当房东提出收回房屋时,必须向租户发出正式的书面通知,说明收回的理由、将入住房屋的亲属的详细信息以及亲属与房东的关系。对于空置房,通知应在租约结束前六个月发出;对于带家具的出租房,则应提前三个月通知。
租户能否对通知提出异议?
租户有权对房东的通知提出异议,尤其是在房东没有遵守程序的情况下。例如,如果房东没有提供必要的法律文件,或未通过挂号信通知租户,或者没有遵守通知期限,租户可以提出异议。如果租户属于受保护的租户(如老年人或残疾人),房东更需要符合特定条件才能收回房屋。
房屋出售时的优先购买权
如果房东因出售房屋而终止租约,租户享有优先购买权。房东必须在通知中清楚说明房屋的售价和销售条件,并提供详细的房屋描述,租户有权在其他买家之前优先购买该房屋。
综上所述,尽管房东在某些条件下可以收回房屋,但这一程序受到严格法律监管,租户享有多项权利以保护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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