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企业字号及产品商标与法国知名轮胎生产企业米其林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米其林集团)相同,天津米其林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米其林)被米其林集团告上法庭。在一审败诉后,天津米其林提出上诉。昨天,天津市高院在第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
米其林集团是在法国登记的一家股份制公司,主要从事汽车轮胎、内胎等产品的生产、销售。米其林集团进入中国市场后,先后将轮胎人图形、“米其林”中英文商标在中国予以注册。2005年年底,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对米其林集团的中英文商标及图形认定为驰名商标。天津米其林于2004年经市工商局东丽分局核准注册成立,经营范围包括电动自行车、自行车及零部件等产品的制造、销售,其生产的电动自行车商标为“米其林”,在其车筐前脸标有“米其林”字样。
天津一审法院认为,天津米其林明知米其林集团的商标已注册并已为公众所知晓,仍在其电动自行车产品上使用“米其林”作为商标,主观上具有利用“米其林”商标的知名度发展自身产品的故意,属于“搭便车”“傍名牌”的行为,客观上也具有使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的可能性。据此,判决天津米其林立即停止使用含有“米其林”字样的标志及企业名称,同时赔偿米其林集团5万元。
天津市高院对此案非常重视,由主管知产庭的副院长孙佑海亲自担任审判长,组成合议庭审理。天津米其林认为,两个“米其林”的产品不是类似商品,其销售渠道、经营区域、消费群体均不相同,不可能在市场上相遇,不会给另一个“米其林”造成损害。而米其林集团称,“米其林”知名度这么高,对方却称不知道,“显然说不过去”。电动自行车与轮胎是有联系的,而且在国际商品分类类别中也都处在同一类。因此,米其林集团有理由认为,天津米其林是在恶意使用驰名商标,侵犯了米其林集团的权益。
经过合议庭的调解,双方达成了一定的和解意向,合议庭表示庭后将继续做相关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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