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4月,巨星席琳·迪翁在上海狂扫A货,此事经媒体曝光后,巨星光顾的小店很快被工商查封。而这家名为上海仲雯贸易公司的小店,今年年初被LV公司指控侵犯著作权。昨天下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本市一起因销售假冒LV箱包引发的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做出一审宣判:判令在本市陕西南路等门面销售假冒LV箱包等产品的被告林益仲和吴蓓雯夫妇以及所经营的仲雯贸易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人民币50万元。
去年4月,席琳·迪翁到上海开演唱会。演唱会的前一天,这位国际大牌到陕西南路一家小店扫A货,买了整整九个编织袋的东西。经媒体曝光后,市工商局工作人员立即到那家小店调查取证,证实席琳·迪翁在现场购买了侵权商品。不久,工商局对这家店实施了查封,并没收了其销售的A货。
被巨星光顾的这家小店名为上海仲雯贸易有限公司,是林益仲和吴蓓雯二人所开的夫妻店。案发后,两人交代称,2000年起,夫妻二人便开始销售假冒LV、CHANEL、GUCCI等国际知名商标的箱包、皮夹和配饰等商品。2001年4月,成立了上海仲雯贸易有限公司。
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则是法国知名奢侈品“LV”、“LOUISVUITTON”等系列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原告于今年1月向上海一中院提起诉讼,称林益仲和吴蓓雯夫妇自2000年开始销售假冒“LV”、“LOUISVUITTON”等国际知名商标的箱包、皮夹和配饰等商品。法国LV请求法院判令林氏夫妇及所经营的贸易公司三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一中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04年间,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先后多次对被告仲雯公司的售假行为进行查处,查扣和没收了假冒“LV”、“CHANEL”等商标的皮包、皮夹等商品2000余件,并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以3万元罚款。
2008年8月,被告夫妇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在其经营场所查获并扣押了假冒“LV”等国际知名商标的商品200余件。徐汇法院于2008年12月判决被告林氏夫妇和其经营的公司,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司被判处罚金5万元,两名被告人被分别判处拘役5个月和罚金3万元。
法院在判决中认定,被告夫妇和其经营的贸易公司曾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行政处罚或被判处相应刑罚,故可认定三被告已经实施了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因此依法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由于本案原告请求判令三被告支付100万元赔偿金,已经超出了法定赔偿额50万元的上限,因此法院经综合考虑,确定三被告应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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